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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法学专家:“滥竽充数”罪直接针对性惩罚尚属空白

发布时间:2025-04-21 点此:621次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对刑事责任年纪进行单个调整、将“滥竽充数上大学”写入刑法……近来,刑法草案一系列新修正有目共睹。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其间提出,一是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纪恰当下调至12周岁,二是将“盗用、冒用别人身份”的行为拟写入刑法。
“滥竽充数上大学”直接针对性惩罚尚空白
“谁上了我的大学?”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清晰将“滥竽充数上大学”等行为规则为违法。
草案规则,盗用、冒用别人身份,代替别人获得的高级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选用资格、工作安顿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近年来,全国多地爆出高考滥竽充数事情,引发言论广泛重视,对滥竽充数者给予刑事处分的呼声不断高涨。
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维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经靖表明,滥竽充数行为对社会次序造成了大的冲击和损坏,具有严峻的危害性,应从刑法视点给予处分。以滥竽充数别人高考学籍例,这一行为严峻损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损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性、妨害了高级教育次序,其社会危害性显着达到了构成违法的程度应当遭到《刑法》的规制。
据介绍,我国现行法令触及惩治“滥竽充数行为”的相关罪名多达十余种,但直接针对“滥竽充数者”的刑事处分根本处于空白状况。凭借其他罪名对“滥竽充数行为”的科罪量刑或因为掩盖不全面、或因为冲击违背等原因,都很难起到直接的作用,这使得刑法难以对“滥竽充数行为”构成精准管理,无法发挥刑法防备和冲击违法的功用。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清晰将“滥竽充数”等行为认定为违法,充沛回应了大众关心,也具有杰出的实践性和必要性。
当然,滥竽充数的类型较多,除了“滥竽充数上大学”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冒用公务员选用资格和工作安顿待遇等状况,其违法行为方法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归纳多种违法行为类型,一致设置为“滥竽充数”罪。
“滥竽充数”罪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准则”
刘经靖指出,“滥竽充数”罪的详细适用需求留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滥竽充数罪需求清晰冲击重心。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准则,惩罚的详细设置应与行为人的危害性成正比,在部分“滥竽充数”案中,滥竽充数者自己或许因为年纪资格的原因,在违法过程中处于必定的“被迫”位置,滥竽充数行为实践系别人帮忙策划施行。因而,怎么精确界定被迫型滥竽充数人和策划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此次修法重视的重要方面。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清晰提出,对安排、指派别人施行盗用、冒用别人身份等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其二,关于入刑曾经施行滥竽充数的行为,不能适用此罪名断定代替者有罪。滥竽充数罪的适用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准则”。滥竽充数案多发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故其刑事责任存在比较显着的追溯时效问题。关于入刑曾经施行滥竽充数的行为,准则上不能适用此罪名判代替者有罪。假如滥竽充数行为处于继续状况,或滥竽充数者在追诉期限内构成新的违法,则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分。
其三是滥竽充数罪的适用应与“附条件不申述准则”构成有用联接。对未满十八岁、或许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并有悔罪体现的代替者应适用“附条件不申述准则”。对“滥竽充数”适用附条件不申述可以保证未成年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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